已拆遷未安置如何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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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2、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5、作出判決。
6、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7、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9、申訴。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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