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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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面臨着許多新形勢、新挑戰、新機遇。但刑事辯護也有着獨特的價值、無窮的魅力。

刑事辯護的樂趣


一是探索真相的樂趣。

探究案件的事實真相,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之一。雖然刑事辯護並不完全以查明案件真相為根本目的,但在大多數案件中,探究事實真相仍然是辯護律師的重要任務。


刑事辯護中的探求事實真相,主要表現:第一,辯護律師基於現有的合法、有效的證據,運用法律規定、證據規則和邏輯推理,提出依法能夠認定的案件事實,即法律事實;第二,在無辜者蒙冤的案件裏,辯護律師還要探究刑事案件的本來面目,即使不能查明誰是真兇,也要運用證據、事實和邏輯,推導出“被告人系無辜”“本案另有真兇”的結論;第三,即使不是無辜者蒙冤的案件,也都有局部的謎團待解,比如被告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案件起因和作案動機、作案的手段和過程、作案後的行為表現等等,這些至少會對定罪量刑有着是實質性的影響,而往往又被偵查、起訴機關忽略。


因此,刑事辯護不可避免地具有“求真”“探求事實真相”的性質,在這些活動中,辯護律師就像偵探、科學家、考古學家一樣去工作。而探求事實真相,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一項具有吸引力、挑戰性、趣味性的工作,經常讓人沉迷沉醉、不能自拔。我在代理福建繆新華冤案申訴的過程中,經常通宵達旦地閲卷、研究問題,每有一個新的發現和突破,都歡欣雀躍、興奮不已,雖然辛苦勞累,但樂在其中。


二是競技對抗的樂趣。

訴訟具有對抗性,刑事訴訟對抗性尤強。為平衡雙方力量,法律在證明責任分配、證明標準設置等方面,做出了有利於辯方的規定,辯方有了很大的抗辯空間。尤其在法庭上,基本上可以實現平等對抗,司法競技色彩更加濃厚。


就像體育競技一樣,對參與者而言,對抗、求勝,是一件非常有吸收力的事情。對觀眾而言,就像觀看一場比賽,雙方脣槍舌劍,非常精彩、有趣。競技對抗的這一特點,使刑事辯護活動成為一項非常有挑戰性、吸引力的活動,吸引法律人投身其中,享受對抗競爭帶來的樂趣。


當然,控辯之間的對抗,是一種理性的、法律規則之下的訴訟活動,求勝也不是公訴人、律師的唯一目標,雙方的共同目標是通過控辯對抗,最大限度地幫助法庭揭示真相、展現定罪量刑需要考慮的全部要點,以便法庭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斷和裁判。因此,辯護律師和公訴人,庭上是對手,庭下是朋友;庭上脣槍舌劍,庭下握手言歡;是對手不是敵人,交鋒而不交惡。


三是不負所托的樂趣。

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處於弱勢地位。而一旦被錯誤定罪處罰,被追訴人面臨的是生命、自由、財產和聲譽被被剝奪的危險。由於刑事訴訟的對抗性、封閉性,在這一過程中,能夠給與被追訴人有效幫助和精神支持的,往往只有辯護律師。被追訴人委託了你,就等於把身家性命都託付給了你,責任重大。對於蒙冤者而言,辯護律師承擔了拯救者的角色,“為人洗冤白謗”,救蒙冤者於水火之中,功德無量。


處在被羈押狀態的當事人,與世隔絕,與親友隔絕,律師是他能夠見到的唯一可以信賴的力量,是茫茫大海里的燈塔、是無涯黑暗裏的光明之窗。即使當事人不是無辜蒙冤,通過律師的工作,讓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對待,擁有一份人之為人的尊嚴,最終罰當其罪、認罪服判,也是不負所托,同時也是為法治實現、社會和諧盡一份力量。


這其中,體現了辯護律師的“仁心俠氣”精神, 辯護活動具有了類似醫生“救死扶傷”、俠客“行俠仗義”的色彩,給律師帶來一種忠人之事、不負所托、救人於危難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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