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違法分包 - 農民工工地受傷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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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農民工受傷如何維權

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農民工工地受傷如何維權?

 

建設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由違法分包人也即小包頭直接僱傭,如果農民工受傷後直接向小包頭主張損失賠償,這種訴訟方式雖然很簡單,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如1、存在小包頭跑路或者小包工頭名下無財產,判決後執行不到位的情況。2、在認定過錯時農民工往往也自擔部分責任。3、相較工傷而言,傷殘等級鑑定往往較低,導致賠償數額較少。

 

三種訴訟方案

 

策略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即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勞務受害責任條款,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農民工往往由小包頭直接僱傭,發放工資,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個人勞務關係,沒有問題。

這種策略的優點在於法律關係簡單,舉證難度小,訴訟週期短,而最大的弊端莫過於小包頭往往自身也是農民工,無法承擔鉅額賠償,判決後執行往往不能到位。

 

策略二:向包工頭的前手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者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上述兩條規定,穿透了農民工與“小老闆”之間的勞務關係,跳過“小老闆”,允許直接由他的上一手,即承包或發包單位來承擔責任

 

方法一

申請勞動仲裁,以建築公司作為被申請人,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主張工傷賠償。

 

方法二

無需確認勞動關係,直接以建築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最高院認為此種情況下建築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又否認勞動關係,因為此時建築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乃保護農民工利益所進行的特殊規定。

 

方法三

無須確認勞動關係、也無須申請工傷認定,直接以建築企業為相對方申請勞動仲裁、民事訴訟主張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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