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如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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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自身負主要責任、交管部門不能作出責任認定、用人單位一口否認等交通事故的現象並非個別。那麼,他們構成工傷嗎?

上下班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如何認定工傷?

【案例1】

自負主要責任不構成工傷

雖然因山體滑坡導致路面行進困難,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的肖女士仍不顧交警部門發佈繞道通行的公告,乘現場指揮的交警不備強行進入這條存在安全風險的道路。期間,肖女士因對路障避讓不及車毀人傷。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肖女士所受傷害能認定工傷嗎?

【點評】

肖女士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即構成工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本案中,肖女士明知路面上有障礙,甚至在交管部門已明確要求繞行的情況下置之不理、強行進入,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由於其已經被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不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

【案例2】

單位舉證不能給予工傷賠償

劉女士在上班期間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被交管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面對劉女士提出的工傷賠償請求,沒有為劉女士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反駁稱劉女士的傷並非來自交通事故。在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反駁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點評】

公司應當給予劉女士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公司雖不認可劉女士構成工傷,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反駁,且其沒有為劉女士辦理工傷保險,故其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

責任無法認定時可認定工傷

林女士駕駛摩托車在上班期間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由於大雨滂沱,加之現場被車流毀壞且無法找到目擊證人,交管部門無法對本案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林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後,人社局認為,由於交管部門未對本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故無法認定林女士是否構成工傷,並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人社局的做法對嗎?

【點評】

人社局的做法是錯誤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雖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具有對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定職責,但該結論不是工傷認定的前置或唯一條件。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作為重要證據,並結合有關證據材料綜合考量。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做出事故認定或者由於客觀原因做不出事故責任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拒絕工傷認定申請或者直接認定不構成工傷,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最終做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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