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爭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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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勞動合同訂立爭議案例分析》

 

2012年下半年,某公司的聖誕節訂單量大增,為了能按期完成生產。人力資源部臨時找外包公司請來一批“臨時工”,負責某條生產線的包裝工作,李某就是其中之一。這批包裝工從2012年10月1日進場,身着某公司的制服,現場由某公司人員負責管理。“臨時工”的勞務費採用計件制,每日定額500箱,每箱0.2元,超產部分0.25 元每箱,勞務費每週一結。2012年11月5日上午,包裝工李某在車間裏使用手搖折彎機操作時,因鋼管滑落失去重心導致右腿撞擊地面受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右腿髕骨骨折。李某認為從2012年10月1日到工傷事發期間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從事的工作也是為了完成某公司的訂單,某公司也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工傷。

 

李某見公司遲遲沒有給到反饋,3個月從醫院出院後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

 

1.確認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5日間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某公司補繳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李某在仲裁立案時還表示,待仲裁機構確認了雙方勞動關係後,他還會去申請認定工傷,並要求某公司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事發後,外包公司見李某傷情嚴重,自己也沒有為李某繳納社保。一旦追究其責任,自己也脱不了干係。在此情況下,外包公司始終保持緘默,不置可否。

 

律師説法

 

我們可以在這個案例中,李某系外包公司臨時找來的人,外包公司和李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李某是在工作時間,接受了現場某公司指揮員的指示後在搬運物件時發生的事故,李某工作期間的考勤均由某公司現場負責人統計並計算,李某的每週定額勞務費由外包公司直接打到李某的銀行卡賬號,但超產勞務費的結算由某公司負責每月底以現金形式支付,李某進出廠房,均會穿某公司的制服,佩戴某公司統一的工作牌,但沒有編號。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身份上、組織上、經濟上均從屬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成為勞動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雙方之間成為一種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徵的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固定雙方權利義務,故對於李某是否和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也成為李某關於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的基礎。雖然三方建立法律關係的本意是外包法律關係,但是最終證據所能夠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

 

李某於2012年10月1日至被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的工作內容是某公司業務的一部分,是為某公司完成的工作任務;李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戴工作牌、穿制服、遵照某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由某公司發放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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