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母親去世對於其房屋有多份遺囑法院如何認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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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母親去世對於其房屋有多份遺囑法院如何認定效力

趙某文、趙某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陳某蘭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的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產由趙某文、趙某潔、趙某聰對陳某蘭持有的份額,每人分得三分之一;2.訴訟費用由趙某聰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陳某蘭與趙某彤(2012年去世)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子趙某文、次子趙某聰,三女趙某潔。陳某蘭於2018年7月12日去世。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某蘭和趙某潔名下,其中陳某蘭佔有75%份額,趙某潔佔有25%份額。陳某蘭去世後各繼承人對陳某蘭留下的房產份額沒有進行過處理。

另,趙某潔其智力殘疾。陳某蘭原為其監護人。陳某蘭去世後,經法院指定趙某文為其監護人。基於上述事實,趙某文、趙某潔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情。

 

被告辯稱

趙某聰答辯稱:不同意涉訴房產由三人繼承,母親陳某蘭生前留有遺囑,將其在涉訴房產中所佔的75%份額留給趙某聰繼承,剩餘25%份額是趙某潔的,故涉訴房產應由趙某聰和趙某潔繼承,趙某文無權繼承,因為趙某文已經繼承了父母名下的其他房產,無權繼承本案房產。趙某文目前居住在石景山區S號房屋,最早奶奶名下有一套私房,該私房被拆遷或者徵收,後來安置了S號房屋,這套房屋是四、五十年前父母購買的,正趕上趙某文結婚,就讓趙某文居住了,我認為該套房屋屬於父母的,已經由趙某文取得了,所以趙某文不應該再分遺產。

 

法院查明

(一)基礎事實

陳某蘭與趙某彤系夫妻關係,二人均僅此一段婚姻,婚後生育子女三人,即趙某文、趙某聰、趙某潔。趙某彤於2012年4月9日死亡,趙某彤死亡後,陳某蘭未再婚,陳某蘭於2018年7月12日死亡。陳某蘭與趙某彤的父母均早於二人死亡。

(二)與趙某彤有關的遺囑及事實

日期為“2007年”的《遺囑》內容為:“我,趙某彤,死前立下此遺囑……我唯一的三室住屋(一號)應歸屬我妻子陳某蘭全部繼承。趙某彤簽字2007年”。

日期為“2007.1.10日夜”的《遺囑》內容為:“我趙某彤立下此遺囑:……再就是我唯一的名下的三室居屋及另星物品全屬愛妻陳某蘭所有,她百年後由其處理。趙某彤親筆所寫2007.01.10日夜”。

2012年10月29日,一號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陳某蘭共有份額為75%,趙某潔共有份額為25%。審理中,雙方均認可趙某彤所立《遺囑》的真實性,並認可趙某彤死亡後,趙某彤在一號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額全部由陳某蘭繼承,即趙某彤死亡後,一號房屋由陳某蘭和趙某潔按份共有,其中陳某蘭共有份額為75%,該75%份額為陳某蘭的個人財產。

(三)與陳某蘭有關的遺囑及事實

日期為“2015.元.15”《遺囑》(以下簡稱2015年遺囑)的複印件,內容為:“立遺囑人:陳某蘭,配偶姓名是趙某彤,於1952年結婚,於2012年去世。我有子女3人:趙某文、趙某聰、趙某潔。我依法自願訂立本遺囑,內容如下:我的全部遺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遺產),均由趙某聰繼承:1、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的房屋,在陳某蘭名下,該財產中我個人的份額及我可能繼承的份額。……立遺囑人:陳某蘭日期:2015.元.15(捺印)”。

上述2015年《遺囑》全文系打印形成,紙張印有“遺囑庫”的字樣。審理中,本院前往某遺囑庫調查取證,某遺囑庫向出具查詢結果顯示,陳某蘭於2015年1月15日到某遺囑庫進行遺囑諮詢,審核結果“作廢記錄”,返回類型“不登記”,備註“20150115老人自行保管”。

某遺囑庫向本院出具《情況説明》,記載:“陳某蘭於2013年11月13日向某遺囑庫申請預約辦理遺囑,並於2015年1月15日到我處辦理遺囑事宜,我處工作人員為其提供了義務法律諮詢服務,併為其製作了一份遺囑草稿,供其參考。該草稿在我處辦理時並未簽字,其本人帶回去之後的事情我們不清楚。陳某蘭未申請在我處辦理遺囑登記,某遺囑庫也未對該遺囑作何見證。2016年5月25日,我處工作人員再次聯繫陳某蘭,通知其可前來辦理遺囑登記,但其未前來。以上情況屬實。”

另,趙某聰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三份遺囑複印件,第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我陳某蘭立此遺囑要將趙某彤留給我與女兒趙某潔的一套三居室住房位於一號,以及我與老頭的一切私人財物,在我們母女離世後由次子趙某聰全權處理。立遺囑人母親陳某蘭,胞妹趙某潔留於2012年12月20日”。第二份遺囑的內容為:“我叫陳某蘭,立如下遺囑。一、房產:1.本房為70年大產權,我們是以一次付清房款,以房產證為證,無收據。2.長子趙某文結婚時家中送他一套住房,即現在的石景山小區S號,因胞妹是先天殘疾,辦公正時以解決此房,不應再有爭議。……母親陳某蘭留字於2013年11月12日立遺囑人陳某蘭2013年11月12日手印右手母指”。

第三份遺囑的內容為:“我本人叫陳某蘭,如下遺囑:一、房屋:即現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號三居住房一套,此房已於2012年辦完房產證,……聲明:此房在我與女兒去世後全部留給趙某聰,長子趙某文結婚時,家中已送他一套房子,即現在的石景山小區S號……”。

(四)其他事實

2019年1月8日,趙某文作為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宣告趙某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本院指定趙某文為趙某潔的監護人。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陳某蘭享有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中75%的產權份額由趙某文、趙某潔、趙某聰平均繼承,繼承後趙某文享有該房屋25%的產權份額,趙某潔享有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趙某聰享有該房屋25%的產權份額。

二、駁回趙某聰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本案中,趙某彤於2012年4月9日死亡,一號房屋於2012年10月29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所有權證已登記為趙某潔享有共有份額25%,陳某蘭享有共有份額75%,且各繼承人均認可一號房屋由陳某蘭和趙某潔按份共有,該75%份額為陳某蘭的個人財產,陳某蘭死亡後,該75%為陳某蘭的遺產,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一)2015年《遺囑》的性質及效力的認定

法律規定,無論何時訂立的打印遺囑,只要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打印遺囑的效力。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經審理查明,陳某蘭曾前往某遺囑庫諮詢遺囑訂立事宜,某遺囑庫工作人員為其提供了義務法律諮詢服務,併為其製作了一份遺囑草稿,即被告提交的2015年《遺囑》,但並未對該遺囑作見證。

該遺囑為複印件,趙某聰未向法院提供形式合法的證據原件予以核實,且該遺囑全文系打印形成,共兩頁,陳某蘭在每一頁簽名並註明了日期,但並無見證人簽名及註明日期,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素,應為無效。

(二)被告提交三份遺囑複印件的認定

審理中,除2015年遺囑外,趙某聰向法庭提交了三份遺囑複印件,趙某文、趙某潔不認可三份遺囑的真實性,經法院釋明,被告仍無法提交遺囑原件,基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三份遺囑的真實性,法院對該三份遺囑不予認定。

綜上,基於現無證據證明陳某蘭留有有效遺囑,故對陳某蘭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75%產權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陳某蘭的配偶及父母均先於其死亡,故其遺產應由子女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因各繼承人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陳某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陳某蘭的遺產應由趙某文、趙某潔、趙某聰均等繼承,每人繼承遺產份額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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