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聲稱外賣騎手是“個體工商户”法院 - 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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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陳棟樑

物流公司聲稱外賣騎手是“個體工商户”法院: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外賣騎手參加公司團建活動時意外死亡,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賠償時,公司卻以外賣騎手為“個體工商户”為由,否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張某入職青島佳正依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具體崗位是在其下設的站點從事全職送外賣工作。該物流公司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蚌埠地區某平台的配送代理商。入職後,張某接受物流公司站點的管理,每日早上統一集合開晨會、喊口號、聽紀律,並在安排的區域內接單、送單,如需休息或因故不能上班的需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2021年1月14日,張某與某管理公司簽訂《個人工作室註冊協議》,委託該公司為其註冊個體工商户,並簽訂了項目轉包協議,負責獨立承包“物流輔助”工作。2021年2月18日,物流公司與某管理公司簽訂“訂個活”平台服務協議,約定管理公司開立專户用於物流公司的工資發放。後張某的工資由管理公司代發。2021年5月10日,張某參加物流公司團建活動時意外死亡。

為認定工傷,張某近親屬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張某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訴至法院,提出張某是個體工商户創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物流公司也沒有向張某支付工資,裁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認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首先要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再結合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綜合因素認定。本案中,張某雖簽訂了《個人工作室註冊協議》、項目轉包協議等,形式上看是“個體工商户”,但實質上是物流公司要求其成為公司外賣騎手的必經流程,不能完全體現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張某入職後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從事其安排的勞動、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且所從事的工作也是物流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上述事實證明,張某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據此,法院依法駁回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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