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放棄治療後,勞動者在48小時內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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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呂佳

家屬放棄治療後,勞動者在48小時內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若勞動者的家屬在其受傷後放棄治療,且勞動者在48小時內死亡,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近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案。

2021年3月,李某入職某公司。2021年5月14日晚,李某因腦出血在工作崗位昏迷,送至醫院搶救。送到醫院時,李某處於昏迷狀態,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進行氣管插管後,急診醫生建議由ICU醫生會診,併入住ICU進一步治療。醫生向其家屬詳細交代了李某的病情,以及在ICU治療的預計結果。其家屬表示拒絕進入ICU治療,並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告知書》上簽字,要求對李某採取基本治療,拔除呼吸機,拒絕進行搶救及藥物治療。李某於5月15日晚呼吸、心跳停止,宣佈死亡。

李某死亡後,其妻子張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李某死亡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但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認為李某死亡系因家屬主動放棄治療,對工傷認定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案後,立即與原告公司、李某的妻子張某和李某的主治醫生取得聯繫,詳細瞭解了李某突發疾病及入院治療的情況。經與原告公司詢問情況後得知,李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與李某的妻子和主治醫生詢問情況後得知,李某當日入院後,經腦科醫生會診,因其出血量較大,無太大救治意義,預後恢復差,並非患者就診時家屬就放棄診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的死亡是搶救無效死亡還是其家屬放棄治療導致死亡。

原告公司認為,家屬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告知書》上簽字,可以證明正是因為家屬放棄救治才導致死亡的,如果不放棄救治李某還有生還的可能和搶救的價值,因此,李某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死亡是否歸因於家屬的放棄治療,關鍵在於李某在入院後有無救治意義。

病人是否有搶救的意義及如何搶救是由醫院進行專業的考量,醫院經過診斷表示無救治意義的情況下,家屬才可以作出放棄救治決定,也只有在此種情形下,家屬的放棄治療可以認定屬“經搶救無效”。

本案中,李某入院時無自主呼吸,出血量大,經腦科醫生、ICU醫生共同會診,認為李某沒有太大搶救價值,且預後差。李某家屬在此種情況下,作出放棄治療的決定後病人死亡的,可認定為經搶救無效,不影響認定視同工傷。

據此,法院依法判定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予以維持。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本案原告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故該案的工亡賠償金等費用全部由原告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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