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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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工因交通違章受傷的情形中,只要職工能夠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過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責任,就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如果單位認為職工不屬於工傷,根據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應當由單位提交該職工被認定為故意犯罪的相關證據、職工因醉酒傷亡的證據,以及職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司法文書;否則,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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