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過勞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過勞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並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定,不少人呼籲應當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圍,加大對勞動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對於工傷的認定中,其實已經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過勞死”的情況。因此目前“過勞死”認定為工傷需要考慮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過勞死”,家屬如何維權?

首先,家屬還是應該爭取將勞動者的“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即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過工傷保險,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並非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其次,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維權時家屬需要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重、工作量超過了相應的定額,且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過長,已大大超過社會平均工作時間等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鏈接:《勞動法》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亡的界定來看,一般要求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之內或者出現在工作崗位中,勞動者突然發病從而導致死亡或者經過搶救之後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那麼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應該被認定屬於過勞死的情況,之後自然也就會按照工亡的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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