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存在着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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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存在着哪些風險

一、借名買房存在着哪些風險

(一)借名人可能的法律風險:

1、對於借名人而言,如出名人反悔,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可能難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如出名人有其他債務,債權人訴至法院並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所借名購買的房屋,借名人則要承擔房屋被執行的風險;

3、出名人擅自處分房屋,買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無法追回房屋。

(二)出名人可能的法律風險:

一旦借名人逾期或無力償還貸款,那麼出名人作為名義上的貸款人將因此承擔房貸還款責任,可能涉及訴訟及強制執行的風險,個人的財產甚至家庭共同財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同時,個人徵信也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響。

(三)雙方可能都擔責:

如果涉及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可能會因違反法律規定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二、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怎麼證明有“借名買房”的事實?

有內容明確的合同,那是當然好的,也是現代社會應當做到的事情。“借名買房”這麼大的事情,居然可以只是口頭約定,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可是,現實情況告訴我們,還真不少。

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要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綜合舉證,會有較好的舉證效果:

1、出資情況

雖然,很可能最後付款是從名義人的銀行賬户支付的,但是,一般來説,這筆錢實際是另一方提供的。可以調取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這筆款項的實際支出人是誰。

2、房屋使用情況

通常,“借名買房”買到房屋後,是有實際出資人實際佔有和使用的。因此,實際出資人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是一直佔用和使用房屋的人。像是物業費、水電費的支付記錄、居委會的證明文件、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情況,都是可以作為這方面的證據。

另外,一直佔有使用,而“名義人”一直沒有收過房租,也算是一種證明。

3、房屋的購買憑證等重要文件的持有情況

“借名買房”的人,通常一定會把房屋的購買憑證、房產證等重要文件放在自己的手裏,不太會放在“名義人”的手裏。這些東西的原件的佔有情況,也是證據或者證明。

4、採取“借名買房”的原因説明

假如是因為當時自己沒有購房資格,那麼,一方面要找出當時的購房限制政策,另一方面要舉證證明自己當時不具備購房資格。

另外,還有必要説明一下當時考慮買房的動機和需求。

以上這4個方面,單單依靠某一個方面的舉證,很可能是得不到法官的確信的,但是,組合起來,就會有較好的説服力,有比較強的證明力。

借名買房是指實際購房人借用他人的名義進行購房。借名買房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也引發了很多糾紛。借名買房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在限購城市,沒有購房資格,因此借用有購房資格的人名義買房。二是因為自己銀行貸款額度不夠,而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總之借名買房都是事出有因。但借名買房存在着較大的法律風險,也引發了很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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