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存在着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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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如戰場,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企業併購中必然面臨的最大風險是法律風險。對於雙贏的併購行為,雙方致力於把併購的法律風險降到最小,以防止其對順利併購的阻礙。對於惡意併購而言,併購方誌在控制併購風險;在被併購方,法律風險則將成為其併購防禦的重要武器。應該説,在併購市場上,誰控制了風險,誰就可以縱橫市場。因此,在企業併購中,必須要有明晰的法律風險控制策略。不少失敗的案例,均顯示出完備的法律風險控制策略的重要性。

企業併購存在着哪些法律風險?

瞭解風險、尋找法律風險來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控制法律風險。從字面看, 法律風險的控制似乎應該用法律手段,但這是對擁有制定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權力的國家立法機關或監管機構而言的.對於併購雙方而言,有以下幾個渠道可以選擇:一是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制定風險防範措施,比如聘請律師進行全面的法律盡職調查;二是結合本企業的併購事務,全面瞭解與併購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三足以合同的方式,通過合意的形式降低風險,比如通過競業限制合同、勞動合同等降低企業併購後人力資源整合的風險;四是嚴格遵循法定的規範化程序,正確履行法定的申報、登記、、信息披露等手續;五是同時仲裁、訴訟等事後方式控制風險或者彌補風險造成的損失。

有資料顯示,併購重組的失敗率高達70%。而導致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對企業併購重組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防範不夠。總結過去,方可使我們的企業在未來的併購途中更加順暢。為此,陳超明律師對併購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解讀如下:

1、合同管理風險

目標公司對於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於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瞭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企業以信譽或資產為他人設定了擔保而沒有檔案資料反映,甚至連目標公司自己都忘得一乾二淨,只有到了目標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才會暴露出來。凡此種種,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併購中的風險,也就是説如果在簽訂併購合同時不將這部分風險考慮在內的話,在風險可能變為現實後將毫無疑問地降低目標公司的價值。

2、訴訟仲裁風險

很多情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卜或者説無法準確地預料,如果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麼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從而改變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訴訟對象在判決的執行前進行破產清算,甚至會使目標公司作為資產的債權減小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3、客户關係風險

兼併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利用目標公司原有客户,節省新建企業開發市場的投資,尤其是一些對市場依賴比較大的產業,或者是買方對目標公司的客户這一資源比較關心的情況,目標公司原客户的範圍及其繼續保留的可能性,則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從另一角度講,缺乏融洽的客户關係,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標公司交割後的運營。

4、人力資源風險

勞動力是生產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標公司人力資源情況也具有相當的風險性,諸如富餘職工負擔是否過重、在崗職工的熟練程度、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以及併購後關係僱員是否會離開等都是影響預期生產成本的重要因素。

5、交易保密風險

正因為併購交易的雙方面臨着巨大的風險,所以儘可能多地瞭解對方及目標公司的信息作為減小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產生了一個新的風險,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對方濫用可能會使該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動,或者交易失敗後買方(尤其是在同一行業內)掌握了幾乎所有目標公司的信息,諸如配方流程、營銷網絡等技術和商業祕密,就會對目標公司以及賣方產生致命的威脅。

6、資產價值風險

公司併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權問題看似簡單,實現上隱藏着巨大的風險。比如,公司資產財實是否相符、庫存可變現程度有多大、資產評估是否準確可靠、無形資產的權屬是否存在爭議、交割前的資產的處置(分紅、配股)等都可能會使買方得到的資產與合同約定的價值相去甚遠。

7、法律變動的動態法律風險

隨着我國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包括併購法律在內的有關法律、法規都將逐步出台,相對於已經存在原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國家對於公司併購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在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地修訂或頒佈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而企業的一項併購行為尤其是大中型企業的併購行為並不能短時間內完成。因此,企業併購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動也是應當考慮的風險之一。

8、商業信譽風險

企業的商譽也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很難通過帳面價值來體現。然而目標公司在市場中及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譽程度、有無存在信譽危機的風險,則是反映目標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信譽不易,改變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就更難。兼併一個信譽不佳的公司,往往會使併購方多出不少負擔。

9、註冊資本問題

目前,隨着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數額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辦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註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註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關係,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繼受股東因發起人股東未出資要承擔連帶責任。

10、知識產權疏忽侵權風險

企業收購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之間成為侵權方,這種情形應避免。為此,除查清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的情形外,併購後應繼續做好與產品開發相關的專利檢索,避免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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