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誰所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全體居民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公用設施包括:建築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係為保障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牆、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誰所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