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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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區別主要是商業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
一、商住用地是指國有土地出讓的時候,因為規劃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劃分為居住用地、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二、商服用地的範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金融保險用地: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信用社等用地。
3、餐飲旅館業用地:飯店、餐廳、酒吧、賓館、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寫字樓、商業性辦公樓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運動保健休閒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理髮、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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