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買房未過户被保全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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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
購房者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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