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競業限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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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競業限制的注意事項主要是:

約定競業限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按規定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如果企業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無法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2)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最好明確本單位的經營範圍和業務範圍(可以列出競爭單位的名單)。

(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定要記得約定違約金。只有約定了違約金,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法責任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約金,當勞動者違約而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話,企業是無法主張賠償的,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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