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司法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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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沒有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由於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在合同糾紛中,也有可能因合同欺詐引起的。合同欺詐行為人誇大履行能力的目的在於增加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感,促使買賣或者其他交易成功。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則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司法界定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界限的表現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1.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識不一

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合同糾紛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從訂立、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用於經營活動。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區別的關鍵所在。

2.對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認識不一

履行合同能力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稱物質基礎。這是判斷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3.對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認識不一

實際履行原則是民法典規定的重要原則之一,當事人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出了積極努力,往往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合同詐騙犯罪故意的依據之一。

4.對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認識不一

合同糾紛當事人因客觀上原因諸如經營決策失誤,不可抗力事由或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具有詐騙財物的故意,是主觀方面原因導致不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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