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標的物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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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標的物的提存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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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標的物有哪些


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指標的物不適於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頒佈的《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物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應認為提存費用過高。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有悖設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債務人又達不到合同義務消滅的目的,為此,可以依照我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的,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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