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簽了合同不想去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建議與單位協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 合同糾紛 合同 合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