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想去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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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不想去了怎麼辦?

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往往因為身體上或者家庭上的一些事情需要休息一段時間。可能就與原來的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而在處理過後又重新開始找工作。往往在找到新的工作時又不想去了,那對於簽訂勞動合同不想去了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大家作詳細的介紹。

簽訂勞動合同不想去了怎麼辦?

1、勞動關係還沒有建立,可以不去。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即便去上班了一天,如果沒有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的話,不用承擔任何賠償和違約金的。

3、即便去上班了一天,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就可以不去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下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

1、單位安排過專項培訓,簽訂了培訓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任職期間給公司造成過損害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況如果公司因為員工提出離職,剋扣工資都是違法的,如果個人有精力的話而且剋扣工資數額較大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仲裁讓公司支付。

其實上面的內容已經給出答案了。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沒有進行培訓類的學習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要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小編還是奉勸大家的是,在處理這類事件時最好能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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