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辦離職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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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辦離職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法律證明,這類證明是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對彼此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進行相應的利益進行保護。那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辦離職怎麼辦理呢,下面小編就這類事件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

要求籤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就可以進行離職。這主要是我國為了保護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用人單位的影響。但勞動者也要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不能侵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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