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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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哪些權利

一、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哪些權利

與保管人的義務相對應,存貨人的權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發倉單的權利;

2、要求保管人按約定接受貨物的權利;

3、在倉儲物存入期間,檢查貨物和摘取樣本的權利;

4、在倉儲物存在危險時,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權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貨物的權利;

6、取走倉儲物的權利。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義務

1、提供有關資料。存貨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説明儲存入庫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等情況,以及驗收貨物所必需的全部資料,並協商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檢驗和交接工作。存貨方未提供驗收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及時所造成的驗收差錯及貽誤索賠期的,由存貨方負責。

2、負責包裝完好。保管物要求包裝的,其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或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因包裝不合標準造成保管物損壞的,存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包裝不牢固或整存零取的保管物,需要保管人代為維修、改裝或者重新包裝的,存貨人應提供必需的包裝材料,並支付包裝費。

3、存放危險物資、易腐物資的特殊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資和易腐物資,應遵照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作為存貨人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存放物的性能及預防危險的具體方法,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不履行此項義務,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造成保管人或他人物資毀損、人身傷亡的,存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按期提取保管物。合同規定的保管期限屆滿或依保管人的正當請求,存貨人應及時提取保管物。到期不提貨的,存貨人應支付超期保管的保管費,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存貨人超過保管期限,雖經保管人採取必要措施,仍無法避免保管物出現損壞、變質等現象的,其損失應由存貨人負責。對於超過保管期限的保管物,保管人有權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及程序進行處理。

5、支付費用和報酬。保管人為履行保管義務而支付的、超過保管人正常支出範圍、又屬於維護保管所必須的費用,應由存貨人負擔。存貨人應於保管期限屆滿時,按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向保管人支付報酬。存貨人要求提前終止保管關係的,其報酬原則上仍按原定保管期限計算。屬於需要特殊保管設備、技術的物品的保管報酬,應按特殊標準計算。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權利和義務內容,但需要注意,作為當事人之一的保管人,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具體的內容,要是大家想了解的話,可以直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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