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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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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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無論在法律中還是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共有都是財產共有的常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批覆,在夫妻間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户,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有兩點: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持續到婚後的,如果婚後獲得了收益,則該部分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一點並不難理解,惟需特別注意一點。

4、其他:知識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要是夫妻一方的投資性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那麼投資的本金就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不能進行分割,不過可以主張對其中婚後的投資收益部分進行分割。要是你在財產分割上面,還有所疑惑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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