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脱離繼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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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
1.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或者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
2.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
3.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
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後已脱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
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怎樣辦理脱離繼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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