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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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合稱董監高)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糾紛。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以及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常見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包括關聯交易、挪用公司資金、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該類案件與商業行為密切關聯,導致個案審查中對公司利益衡量缺乏統一標準。

(一)責任主體認定難

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東以及董監高。實踐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約定不明、公司運營不規範、公司人員職權與職務不相符合等情形。如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職權範圍包含多項公司管理職責,但在公司章程未將其列為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該類人員能否作為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主體,實踐中對此尚存分歧。

(二)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界定難

實踐中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多種多樣,且因損害行為人多為公司股東以及董監高等實際控制人,損害行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導致難以識別。如損害行為已由公司決議加以確認,董監高存在放棄公司對外到期債權或擔保權利等造成公司財產減損。因此,對於如何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準確界定具有合法形式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仍需法院在個案中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因果關係認定難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除需準確判斷被告是否構成損害行為並確定損害後果外,還需釐清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與具體損害行為的審查要點往往緊密關聯。法院需充分掌握各類損害行為的審查要點,並運用法律邏輯將各審查要點梳理串聯,進而就因果關係進行論證。因此,因果關係的認定缺乏相對獨立的審查標準,個案中存在較大差異。

(四)公司利益受損範圍確定難

公司利益可分為金錢利益與非金錢利益、既得利益與可得利益等。如何判斷公司利益是否受損以及受損範圍,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關鍵。實踐中,對於公司主張因侵權行為受到金錢損失的,如何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判斷市場公允價值,因存在較大的裁量空間而缺乏統一裁判尺度;對於公司主張因侵權行為受到非金錢損失或可得利益損失的,如損失潛在客户或商機等,在損失的界定和量化上仍存在一定難度。

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受到損失是由管理層造成的,還是有股東造成的,都是有責任認定的,確定好責任認定之後。既得利益一方也就是股東可以向公司管理方要求其對自己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具體賠償要根據損失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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