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報酬不應低於最低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實習報酬不應低於最低工資嗎
律師解析:實習報酬,是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才受該限制,即發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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