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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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法律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説,快遞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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