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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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列屬於曠工情節:
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4、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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