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方不履行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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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方不履行的怎麼辦
律師解析:勞動仲裁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在收到執行申請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但申請執行的另一個前提是仲裁裁決已經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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