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民事賠償後還能申請工傷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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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的,按照先民事賠償、後工傷保險支付待遇的順序處理。民事賠償已經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保險不重複支付相應待遇,民事賠償支付的上述待遇標準低於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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