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能重新認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工傷認定能重新認定嗎
律師解析:單位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任務負傷,很多人都會選擇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工傷認定之後,根據相關規定和政策就進行工傷認定賠償,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工傷認定程序是違反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是可以申請重新進行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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