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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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斷定的時刻不同。傷情判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判定則應在醫治完結後進行,這是由於兩者的點評根底不一樣。
2、意圖不同。傷殘判定主要在於評判醫治完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作業、日子、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判定在於斷定損害自身的嚴峻程度。鑑於其意圖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害程度和傷殘程度的判定上是有一定差異的,也就是説,能夠被判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由於有些損害自身可能很嚴峻,但經過醫治後可能康復而不影響功用。
3、規範依據不同。在路途交通事故中,傷殘判定的依據的規範是《路途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判定GB 18667-2002》,歸於強制性國家規範;而傷情判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分聯合擬定的《人體輕傷判定規範(試行)》和《人體重傷判定規範》。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規範擬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4、運用意圖不同。傷殘判定定論多用來斷定民事補償職責,而傷情判定則多用來斷定刑事職責和行政職責。比方,交通事故鉅細的區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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