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是否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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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是否有區別

很多勞動者在遇到工傷以後,大多數情況下針對賠償的事宜和用人單位都不能協商出一個比較理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多數人會選擇通過法院訴訟來進行解決。但是在法院訴訟的過程當中,會要求當事人出具一份傷殘鑑定書。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是否有區別?

一、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是否有區別?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我們可以看出,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就是一回事。工傷鑑定是員工在工傷認定以後才能展開了一項司法鑑定,一般工傷鑑定由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員工個人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為一年,攜帶的資料也是比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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