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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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欠工資或者賠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所針對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責令用人單位履行賠償金義務涉及的違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並已實際履行的;

(2)用人單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試用期內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1、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為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為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於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是關於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和賠償金的規定。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困難等客觀原因導致拖欠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在保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適當的延長單位發工資的時間,體諒公司。若是由於單位主觀原因,不發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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