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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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他人的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另外,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誕罵,不構成侮辱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為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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