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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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概念是什麼呢?
律師解析: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一般累犯是“特別累犯”的對稱。又稱“異種累犯”、“普通累犯”。前罪與後罪不論罪質是否相同均可以構成的累犯。關於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各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前後兩罪均屬於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有少數國家規定,後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無論應判處多重的刑罰,均構成累犯。
(3)前後兩罪之間有一定的期限。但是期限的長短,各國具體規定不同。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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