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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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防衞過當,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分析,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不法侵害已經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沒錢賠償可以與對方協商,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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