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怎麼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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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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