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變現形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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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的變現形式有什麼?
律師解析:一、牽連犯的變現形式有哪些
牽連犯的變現形式有:
1、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採用的犯罪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是手段牽連犯。
2、行為人在某一犯罪目的的驅使下,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待為達到犯罪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終止並達到犯罪目的後,隨後出現的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是結果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原則、數罪併罰原則。一般看情況如果適用其他罪的部分處罰的,也要依據法律規定定罪。另外,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但是它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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