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撤訴後是否能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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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撤回後,因同一事實,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無須複議前置的行政複議,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在訴訟期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行政複議撤訴後是否能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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