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行政複議後才可以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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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政行為可以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只有行政複議後才可以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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