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受理可以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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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受理可以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不受理可以行政訴訟嗎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限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前置)的行政爭議,而非全部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條的規定是對行政複議前置原則的補充規定。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該申請只要符合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但如果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這一法律規定就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不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依法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是有範圍限制的。該規定的司法救濟程序是專為行政複議前置的情況設置的。因為,對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沒有必要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可以就原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公民提起行政複議的話,受理複議的行政機構在規定的情形下不進行審理,那麼公民可以對行政複議機構提起相關訴訟,那麼複議機構就也是被告了,所在行政機構沒有被受理情況下,公民可對相關機構提出訴訟來進行相關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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