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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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區別如下:
1.商業祕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競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
2.商業祕密原則上屬於法定附隨義務,只要圈定了商業祕密的範圍並和員工有了明確説明就應該遵守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競業禁止屬於約定義務,他限制了員工離職後的自由擇業權利。
3.保守商業祕密原則上沒有期限限制;競業禁止因為牽涉到個人利益和社會生產力發揮的問題,一般是有法律明確規定限制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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