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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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法中,基於對商業祕密及知識產權等的保護,對競業禁止作了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競業禁止補償的內容。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補償法律規定,以及競業禁止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

一、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法律並未規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導致實踐中適用該條款難以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一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對行業競業禁止作出了規定,但是對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並沒有具體標準。實踐中,一般按照上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進行支付。如果簽訂競業補償協議的,則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相關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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