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以借貸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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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以借貸為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出借企業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出借資金;
(2)出借行為的目的在於謀取高額利息;
(3)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長期性);
(4)以放貸收益作為主要利潤來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如何認定以借貸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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