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滿後申報權利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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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期滿後申報權利有什麼規定

公示催告期滿後申報權利有什麼規定

公示催告期滿後申報權利規定主要包括好幾項,整個過程是由當地的法院來管理的,申請的內容也需要表明金額和各人員等,最後交給法院辦理即可。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二、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開告示,要求不確定的或者不明確的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據有關規定某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催促利害關係人來申報權利。目的是解決該票據的權利歸屬問題。由於票據在背書上可能有多個轉讓人和受讓人,當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後,誰是真正的權利人很難確認。
      票據是見票即付的有價證券,銀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為有人申請停付掛失就拒絕向持票人支付。  盜竊人、拾得人因此會成為提取財物的權利人,而真正的權利人反而會喪失其權利,這就需要有個合法的程序使遺失的票據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確定權利人,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例如,某公民不慎將支票遺失,對此,他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適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認為自己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的人申報權利,如果無人申報,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該公民就可以根據判決向支付人主張權利。由於人民法院不知道遺失的支票是否是屬於來人民法院申請的當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發出公告,詢問有無他人申報權利。為了解決支付人根據票據支付的情況,人民法院還應當在無人申報權利的情況下,判決該票據無效,這樣支付人就不能以有無票據為由支付或者拒絕支付,該申請人就可以根據判決請求支付。

公示催告,在於宣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對公示催告事項的權利無效,在此程序中,沒有特定的相對人,如果相對人是明確的,則應當提起訴訟程序,不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據在經濟生活中被廣泛使用,如果票據遺失、被盜或者滅失,票據的權利則處於不確定狀態,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將會影響商品經濟的運轉。民事訴訟法設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確定的權利變為確定,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銀行結算和市場經濟的安全運行。

公示催告就是持票人的票根丟失後就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報備,可以讓法院來解除持票人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當然公示催告期滿後需要繼續申報的話,需要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來執行,一般情況下,如果沒人繼續申報的話,法院就可以以無效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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