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理期間可以轉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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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理期間不可以轉法院。
對於民事訴訟原告而言,在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給予立案後且未做出判決之前,有權申請撤訴(是否准許撤訴,由已經立案審理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訴後還可以依據法律的管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提起訴訟。通過這種方式,原告可以實現轉換管轄法院(所謂管轄法院是指依法有權審理本案件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有時不止一個,但是無論如何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必須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轄權才可)。
對於民事訴訟被告而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的後,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立案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是否准許變更管轄,由立案法院裁定。
一旦立案法院開始案件審理程序,若沒有法定事由,就不允許案件再變更管轄法院了(也就是“轉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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