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的界定方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遺失物是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
2、須無人佔有。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品的界定方法是什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