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税的徵收標準是什麼 - 徵税對象有哪些
對房產交易進行徵税將是我國未來發展的一個趨勢,現在瞭解徵收標準及徵税對象,有利於瞭解税收政策,從而及時處分自己的房產。那麼房地產税的徵收標準是什麼,徵税對象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房產税徵收標準
房產税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税税率採用比例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税率為12%。
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税率(12%)
二、房產税徵收標準徵收對象
房產税的徵税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房產税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負有繳納房產税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税的納税人。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税;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税;
6、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納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税。
三、房產税徵收標準徵收税率
1、按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税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房產税。
房產徵税的對象一般來説就是房產,但有關規定是嚴格區分了哪些建築屬於房產,哪些不屬於。同時,在對房產徵税的時候,根據房產上所負擔的權利不同,交税的對象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