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處罰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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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行政處罰對象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處罰對象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納税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的開户銀行和税務代理人。

税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税收徵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税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務行政處罰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税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税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税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1)主體。

税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税務機關。各級税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税務行政處罰。但是税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罰款。

(2)管轄。

税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税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税務機關管轄。具體含義如下:

①從地域管轄來看,税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

②從級別管轄來看,必須是縣(市、旗)以上的税務機關。法律特別授權的税務所除外。

③從管轄主體的要求來看,必須有税務行政處罰權。

二、税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税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1)税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①税務行政處罰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②税務行政處罰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2)税務行政處罰的處罰程序。

税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①向當事人出示税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②告知當事人受到税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③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④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税務機關名稱,編碼,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等,税務違法行為事實、依據,税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繳納罰款期限,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税務行政處罰的複議權和起訴權,税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實施税務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各大企業單位做一個表率和範例,起到警戒作用。同時廣大羣眾也應當明白身為納税人職責和義務,以免在關鍵時刻因為不具備法律常識而受到不應有的處罰和負面影響。納税費用也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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